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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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为(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2名以上(含两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三)申请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条件及程序
1、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4、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纳税登记;
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和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有效的证明;
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1、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时,还须随机抽查最近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厅;
3、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
初审期限为:材料备齐,五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及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申请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领取资质证书;
3、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办理纳税登记。
(四)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件;
3、企业章程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合法文件;
5、验资证明;
6、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三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符合规定、材料齐备,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资质向申请人颁发,传达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类)
建委行政审批联系电话:(010)69029472
审批项目名称:
审批项目编号:BJMYXSCJW003-2002(北京密云行审C类建委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第7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7个工作日(含市建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或市开发办批复的核准备案、待定资质批件(依据同上)。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依据同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行业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内容。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内容。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条件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在《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审定。
3、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受理人员退还申办人。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本审批事项由市建委审定(30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下发的证书或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1、审定通过的,下发资质等级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于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一次性通知申办人。
3、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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